行业资讯
专注于为中国品牌的国际化征程提供深度策略规划和精准落地服务
在全球化商业浪潮中,跨境资本运作与企业架构搭建日益复杂。特殊目的载体(SPV)与外商独资企业(WFOE)宛如两颗关键棋子,在企业境外上市、境内运营、税务优化等棋局里发挥着独特作用。它们如何协同构建红筹架构?

01
SPV公司
SPV即特殊目的载体,是为达成特定目的(诸如融资、资产隔离、资产证券化上市等)而设立的法人实体。
它既可以在境外注册,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香港等具有税收优惠或法律灵活性的地区;也可在境内设立,以满足不同的业务需求和法规要求。其主要作用如下:
1.作为境外上市主体
·功能:SPV 作为境外上市主体,是最终在境外资本市场(例如港股、美股)亮相并面向国际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关键实体。以阿里巴巴为例,其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 SPV 实现赴美上市,成功对接全球资本市场。
·法律优势:
开曼、BVI等地公司法灵活,允许同股不同权(如AB股结构),满足创始人保留控制权的需求。
境外司法管辖区对资本运作限制较少,便于实施股权激励、并购重组等操作。
2.搭建多层控股架构
·典型层级:
创始人→ BVI/开曼SPV(上市主体)→ 香港子公司→ 境内WFOE
-BVI/开曼SPV:顶层控股公司,享受免税政策,股东信息保密性强。另外,在进行股权转让等资本运作时,手续相对简便,成本较低。
-香港子公司:利用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如股息预提税5%),降低境内利润汇出的税负。
-境内WFOE:实际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可通过股权控制或协议控制(如 VIE 模式)等方式,将境内运营实体的经营成果纳入整个集团的财务体系。
3.风险隔离与资产保护
·隔离法律风险:若境内运营公司发生债务或合规问题,境外SPV可避免直接连带责任。
·资产保护:通过境外架构将资产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移至SPV,避免被境内司法管辖直接执行。
4.税务优化
·利润转移路径:境内运营公司利润 → WFOE(通过服务费) → 香港子公司(利用税收协定) → SPV(免税或低税)。
·资本运作税负低:境外SPV股权转让、分红、退出时,在开曼/BVI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
5.便利资本运作
·融资工具灵活:SPV可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吸引国际基金。
·上市合规性:境外交易所(如纽交所、港交所)认可开曼/BVI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02
WFOE公司
WFOE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由境外资本全资控股的境内公司,可在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直接经营。其在红筹架构中的作用:
1.直接经营或协议控制(VIE结构)
·允许外资的行业(如制造业、部分服务业):WFOE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公司股权,开展实体经营,无需VIE结构。
·限制/禁止外资的行业(如教育、互联网、传媒):WFOE通过VIE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而非直接持股,规避外资准入限制。
2.利润转移至境外
·服务费模式:WFOE以“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名义向境内运营公司收取高额费用,将利润转移至境外。
·知识产权授权:WFOE持有核心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境内公司需支付授权使用费。
3.实际控制境内运营实体
通过签署以下 VIE协议,实现对境内公司的控制: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WFOE独家向境内公司提供核心技术、服务支持,收取高额服务费。
股权质押协议:境内公司股东将股权质押给WFOE,确保协议履行。
独家购买权协议:WFOE有权在政策允许时以约定价格收购境内公司股权。
授权委托书:境内公司股东将公司管理权委托给WFOE指定人员。
表决权协议:WFOE通过代理行使境内公司股东表决权。
资产许可协议:关键资产(如知识产权)授权WFOE使用,防止脱离控制。
4.合规性管理
外汇合规:WFOE需完成外汇登记(如37号文),确保利润汇出合法。
税务合规:通过“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名义转移利润时,需符合转移定价规则,避免被认定为偷税漏税。

03
SPV与WFOE协同
1.资金流动路径
·外资进入:境外投资者 → 注资SPV(上市主体) → 香港子公司 → WFOE(注册资本或股东贷款)。
·利润退出:
(1)股权控制模式下的利润回流
境内运营利润 → WFOE → 香港子公司(低税率中转) → SPV(免税分红) → 境外股东(开曼公司)。
税务优化:
-境内→WFOE:企业所得税25%(若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优惠)。
-WFOE→香港公司:股息预提税5%(依据内地-香港税收协定)。
-香港→开曼:无股息税(开曼不征税)
(2)VIE模式下的利润回流
路径:境内运营实体 → WFOE(通过技术服务费/知识产权费支付) → 香港公司 → 开曼公司
税务优化:服务费在境内可抵扣企业所得税(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香港公司收取服务费税率低(利得税8.25%-16.5%)。
2.风险与收益分离
SPV承担资本风险:上市股价波动、投资者诉讼风险由境外主体承担。
WFOE承担运营风险:境内经营合规性、税务稽查等由WFOE应对。
3.典型应用场景
-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通过VIE架构规避外资限制;
-制造业企业(如比亚迪):WFOE直接控股境内工厂,高效整合全球供应链。

04
红筹架构
(一)分类
·大红筹:通常由国有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在境外创立控股企业,将中国的经营主体变为海外控股企业的分公司,用于股权融资或发售。这种模式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商务主管单位等职能部门的审核。大红筹需要多重审批,流程复杂,因而民营企业较少选择。
·小红筹:一般则是民营企业或非国有企业采用的境外上市模式。也是最为常见民企海外上市构架模式。包括顶层持股层、离岸控股层、跨境运营层三部分,可细分为股权控制与VIE协议控制两大类型。
(1)股权控制
适用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中允许类和鼓励类产业,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将境内企业资产注入或转移境外公司,可直接通过境外股权公司控制搭建红筹架构。

(2)VIE模式
适用于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如:互联网行业、教育行业、文化娱乐行业、传媒行业、金融科技行业),将上市主体和经营主体从股权上分离,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实现对境内企业的间接控制,也称为“新浪模式”。

(二)架构的搭建流程
1.境内运营实体设立: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实际运营的公司(OPCO, Operating Company)。
2.境外持股平台设立:创始人在中国境外(如BVI、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这个SPV通常会成为最终控制整个架构的母公司。
3.返程投资登记: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中国籍创始人等自然人需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即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以合法化境外投资。
注意:(1)37号文是为了完成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备案,打通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实现融资和收益资金跨境合法化,未完成37号文前,境外架构不可返程投资(不可设立WFOE公司)。
(2)ODI对外投资备案申请必须在原始股东完成37号文登记完成后开启。ODI备案完成后必须要在2年内进行出资,否则备案自动作废。
4.设立金融平台:在离岸中心(例如开曼群岛等)设立上市主体公司,通常是未来上市的公司。
5.设立香港公司:为了便于资金流动和税收筹划,有时会在香港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
6.设立WFOE:通过上述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WFOE)。WFOE在外管局登记为返程投资企业。
7.协议控制(VIE)/股权收购:WFOE通过一系列法律合同来控制OPCO(协议控制/VIE结构),或者直接购买OPCO的股权。WFOE亦可新设子公司,从事外资监管允许范围内的业务。
8.引入投资者:在境外上市公司层面引入外部投资者,为后续的IPO做准备。

想了解更多SPV和WFOE
相关问题?
欢迎添加下方微信

君玮咨询将为您详细解答
深度剖析:SPV、WFOE 如何构建红筹架构,规避风险
-
ꁸ 回到顶部
-
ꂅ 13482419578
-
ꁗ QQ客服
-
ꀥ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