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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境外投资的兴趣日益增长,扩大对外贸易和投资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
本文旨在对四种主要的境内资金投资境外市场的方式——境外直接投资(OD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以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进行分析,为投资者选择合适的全球资产配置渠道提供参考,以实现分散投资风险,多元化配置资产的目的。

01
境外直接投资(ODI)
·定义: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投资形式:
包括设立或并购境外企业,如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收购等方式设立或并购境外企业;新建境外项目,涉及新建工厂、研发中心、服务中心等项目;其他形式的境外直接投资,如通过合作、合资等方式在境外开展业务。
·投资范围:
ODI的投资范围广泛,涵盖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在现行的监管态势下,监管部门密切关注以下类型的投资及情况:

·办理流程:
1.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目标国家的法律环境、市场需求、竞争对手等。
2.发改委审批: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批复。
3.商务部备案/核准:根据投资规模和性质,向商务部申请备案或核准。
4.外汇登记:前往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5.银行汇款:开立境外账户,并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汇出。
6.后续监管:定期报告境外投资状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02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定义:
QDII,英文全称为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满足既定条件,经证监会批准在国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简单点说,就是向国内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资于全球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
·主体资格:
仅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设立。
·投资范围:
作为海外投资的主要渠道之一,QDII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海外证券市场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产品、挂牌交易的股权产品、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运作模式:
以公募基金形式运作,投资门槛低(如100元起投),适合普通投资者。
·主要特点:
(1)受外汇额度限制,需经监管部门审批;(2)投资范围相对受限,以标准化证券为主,集中于二级市场,不允许直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设立流程:
1.资格申请:
申请人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不同类型机构有具体要求,如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两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
拥有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至少有1名具备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3名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具备健全治理结构和完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内未受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接受司法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以及满足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表、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相关人员情况介绍、主要制度等)及其他要求文件 。
2.资格审批:
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资格申请文件后审核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则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不批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 。
3.产品募集申请:
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
4.产品募集审批: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审核材料,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5.外汇业务资格申请:
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
·投资方式:
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QDII主要通过购买 QDII 基金的方式,通常没有特殊的资金要求,一般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部分基金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投资者购买 QDII产品的流程,选择机构→开户→资金划转→投资交易→赎回和收益结算 。

03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
·定义:
QDLP,英文全称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私募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QDLP试点在中国多个地区展开,如上海、海南、广州南沙等。
·投资范围:
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
·政策特点:
(1)试点城市(如上海、青岛)政策差异较大,青岛允许人民币直接出境;
(2)分阶段试点(如上海分两阶段),需境外设立联络基金,注册资本要求较高;
(3)2018年重启后,外资股东需通过境内独资公司间接设立QDLP企业;
(4)采用契约型基金可降低税负。
·QDLP 设立流程(以上海为例)
1.提交试点申请:
符合条件的新设或存续基金管理企业向当地金融监管机构或联席会议提交试点申请文件,材料包括试点申请书(若委托代办需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 登记注册证明等身份证明、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 / 基金合同草案、内控制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情况(如有)、未受重大处罚及无立案调查的承诺函、高管人员情况表及资质证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从业背景介绍、拟设试点基金情况及额度使用计划等 。
2.联席会议评审:
联席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综合评估专业程度、私募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实际需要等,出具意见。通过评审的申请主体将获得试点资格 。
3.设立 QDLP 基金管理人:
获得试点资格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核准,并完成注册登记 。
4. 申请 QDLP 试点资格及额度:
拿到营业执照后,向联席会议申请试点资格及额度,获批后会得到书面意见 。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凭借书面意见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并至托管行开立相关账户 。之后,便可在中国境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获批外汇额度内换汇,将人民币资金转换为外币进行境外投资 。
·个人购买QDLP基金的流程:
1.确认自身合格投资者身份:
通常需要满足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等条件,具体依当地规定执行。
2.选择购买渠道:
可以选择有QDLP销售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直销渠道购买。
3.选择基金产品:
通过查阅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相关信息等方式,了解不同 QDLP 基金的投资策略、管理团队、过往业绩、费率等,选择符合自己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4.开户:
-银行渠道: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在银行柜台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完成基金账户的开立。如果是首次在该银行购买基金,还需进行风险评估。
-证券公司渠道:准备好身份证、银行卡,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现场开户或通过其线上开户系统进行操作,同样要完成风险测评。
-基金公司直销渠道:在基金公司官网或APP注册账户,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和风险测评。
5.认购或申购基金:
认购:若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需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认购金额通常有最低限制,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具体依基金规定。
申购: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期购买,登录相应平台,选择要申购的QDLP基金,输入申购金额,确认交易信息并完成支付。申购金额也有最低要求,通常不低于100万元。
确认交易:交易申请提交后,一般在 T+2日左右可查询交易确认结果。可以通过购买渠道的相关平台、短信通知或基金公司的客服热线等方式了解确认情况。

04
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
·定义:
QDIE,英文全称为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它其实是深圳版的QDLP,指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海外的投资管理机构。
·投资范围:
境外证券投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通过的其他标的资产。
·运作模式:境内外机构在深圳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申请试点,继而在获批外汇额度内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深圳市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运用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投资标的。
境外投资主体(即QDIE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多种形式。
·投资流程图:

·设立机构资格要求:
1.外资基金管理企业: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应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具备“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
-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等条件。
2.内资基金管理企业: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适用于自然人)。
-具备“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
-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外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等条件。
-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还应是以下任一主体:
(1)境内金融企业(具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2)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设立流程:
1.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试点管理企业向深圳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含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内控制度、高管简历及资质证明、资金来源说明、投资计划书等 。
2.部门初审:
深圳市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会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3.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从投资经验、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 。
4.资格认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深圳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试点管理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授予试点资格,并出具试点批复文件 。
5.外汇登记:
试点管理企业凭试点批复文件等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完成外汇登记后,即可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包括募集境内合格投资者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将资金汇出境外进行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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