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外架构搭建    【税务筹划】全面解析为何要用内地公司控股香港/BVI公司?

行业资讯

专注于为中国品牌的国际化征程提供深度策略规划和精准落地服务

在全球化投资浪潮中,中国企业正加速布局海外市场,而选择高效的控股架构与合规路径成为跨境战略的核心。香港与BVI凭借独特的税务优势、资金自由度及法律体系,成为内地企业出海的 “黄金搭档”。

 

本文将深度解析香港 / BVI 组合架构的税务优化逻辑、ODI 备案全流程,并对比新加坡、海南自贸港等新兴选项,协助您把握跨境投资新机遇。

 

 

 

 

 

01

内地公司控股香港/BVI公司的优势

 

1.香港公司的优势与适用场景

(1)税收优势的深度拆解

·利得税: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贸易公司需证明利润源自香港以外地区(如合同谈判、签订、货物运输均不在香港)来申请离岸豁免。

 

制造业因生产活动通常被认定为在香港产生利润,一般不适用离岸豁免。另外,香港实施「两级利得税」,首200万港元利润税率为8.25%,超过部分为16.5%,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税负。

 

·预提税减免:内地企业通过香港子公司向境外分红,依据《内地-香港税收安排》,股息预提税从10%降至5%(需符合受益所有人和持股比例≥25%的条件)。另外,若香港公司作为中间控股架构,需注意导管公司风险,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提供商业实质证明(如实际管理机构在港)。

 

·资本弱化规则宽松:香港虽无固定债务股本比例限制,但利息扣除需符合 「商业实质」原则。通常企业可通过股东贷款利息抵税(税率16.5%)。然而,若债务融资被认定为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税务机关可能调整利息扣除。

 

(2)资金枢纽功能

·跨境双向资金池:香港允许设立“全功能型资金池”,境内母公司可与香港子公司归集全球资金,实现:

外债额度内自由调拨(如境内公司缺资金,可通过资金池借入香港资金,利率低于境内贷款);

 

规避外债宏观审慎限制(跨境资金池额度=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跨境融资杠杆率,2023年杠杆率一般为2倍)。

 

外汇风险对冲香港可自由兑换货币,企业可开立多币种账户,利用NDF(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对冲汇率风险。

 

(3)上市与融资便利

·红筹架构:以内地资产通过香港公司境外上市(如“股权控制模式”或“协议控制模式/VIE”),规避A股严格审批;

 

注意:2024 年修订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对红筹架构监管趋严,要求境外上市企业需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通常在境外提交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申请备案。

 

(4)法律与商业环境

·普通法系:合同自由度大,英美法系国家更认可香港判决

 

·知识产权保护:香港是马德里体系和《海牙协定》成员,可快速注册国际商标

 

 

2.BVI公司的优势与适用场景

(1)极致税务优惠

·零税负架构:BVI公司通常作为“中间控股层”,例如“内地→香港→BVI→开曼”架构,BVI不征收任何所得税,且无资本弱化限制但是需满足《经济实质法案》要求(2019 年实施)。若公司从事特定活动(如控股、知识产权管理等),需证明在 BVI 有实际运营(如办公场所、雇员、决策中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 “壳公司” 并面临罚款(最高 15 万美元)。

 

·信托架构:允许设立私人信托公司(PTC),保护家族资产隐私并规避遗产税

 

(2)信息保密与资产保护

·股东隐私:股东名册不公开(需向注册代理提供),2024 年修订《公司法》后仍保持较高保密性。

 

·债权人追索限制:BVI 法院对境外判决的承认度较低,适合高风险行业资产隔离

 

(3)灵活架构设计

·可变资本公司(VCC):2024年引入VCC 结构,允许快速重组,成为SPAC上市的热门载体

 

·多层嵌套免税:通过 BVI→香港→境外的三层架构,可规避CRS信息交换(需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4)国际认可度

·英美法系:判决可在50多个国家 / 地区执行,与香港、新加坡仲裁机构合作密切

 

·跨境并购便利:作为中间控股层,可降低收购标的国的资本利得税(如通过 BVI 收购欧洲公司)。

 

香港 + BVI 组合架构的典型应用场景

 

 

 

 

 

 

 

 

02

资金出境至离岸公司合规操作—ODI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所需完成的一种备案程序。具体来说,当中国企业通过新设公司、并购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获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时,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1.办理ODI备案的条件:

·符合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投资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很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要求真实性: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财务要求: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

 

·行业和项目合规性:申请企业需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和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国家的投资项目,可能会有更严格的审批要求。

 

2.ODI备案办理流程

·发改委立项

发改委对于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于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将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发改委申请备案或核准,并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所需材料:

(1)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2)资金来源真实合规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3)境外投资申报文件(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请示)

(4)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5)项目情况承诺说明函

(6)财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股权架构图

(8)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9)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10)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商务部审批发证

企业应向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及境外投资的具体规划。商务部审查后,合格的企业将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通常是两年,在此期间企业需完成其海外投资活动。

 

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4)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

(6)境外投资并购协议(若无并购事项可不提交)

 

注意:办理核准手续,除提交备案类中第2至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涉及敏感行业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外管局备案

(1)前期费用登记

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常常会出现诸如需要支付保证金等前期费用的情形。针对此状况,《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规定中国企业在尚未获取正式外汇登记证之前,想要进行前期费用的汇出仍需进行登记。汇出额不超过拟投资总额的15%

 

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

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

 

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由企业所在地银行放外汇,并由外管局监管。境内机构应先在其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对于较大规模的投资(例如500万美元以上),还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并接受进一步审核。

 

审核完成后,境内企业将收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这允许企业合法地进行资金汇出和其他相关外汇操作。

 

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03

离岸资金流动的全球税务优化路径

 

1.离岸资金流动的全球税务优化路径:

 

2.多层架构的递延纳税设计

经典架构:内地母公司 → 香港控股公司 → BVI子公司 → 目的公司(如印尼、泰国子公司)

 

递延逻辑:

·利润留存递延:

通过“BVI 控股公司→香港运营公司” 架构,将利润留存香港或 BVI。香港对离岸利润可申请豁免,BVI 对离岸所得零税负,实现利润递延纳税,为企业争取资金再投资时间(如用于海外并购、技术研发)。

 

·资本运作递延

在跨境并购中,以BVI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转让股权时无资本利得税,且利润不分配至母公司即可递延纳税,适用于长期持有海外资产、计划未来退出的企业

 

3.应对全球最低税(GloBE规则)的调整

(1)架构实质化改造

经济实质合规:BVI公司若从事控股以外的活动(如知识产权管理),需满足 BVI《经济实质法案》,在当地设立实体办公场所、雇佣人员,避免被认定为 “壳公司”。

 

香港公司需证明业务实质(如实际运营、决策在港),以符合 GloBE 规则下 “实质性活动收入例外” 条款

 

(2)税负测算与补足

若企业集团全球利润率超过15%,需计算低税辖区实体的补足税。例如,香港公司利得税低于15%时,需通过集团合并报表补缴差额。建议提前测算各实体税负,调整利润分配策略(如减少低税区利润留存)。

 

(3)架构重组优化

整合冗余层级,将非必要的中间控股层简化避免因多层架构触发GloBE规则下的复杂计算。同时,将高附加值业务(如研发、销售)转移至税负达标地区,降低全球最低税影响

 

 

 

 

 

 

 

 

 

04

其他控股公司选择

 

1.新加坡公司

优势:

·与65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企业所得税17%(2024年起,应税利润超过 200万新元的部分税率为18%),且对境外来源股息、分支利润及服务收入免税(需满足“税务居民”和“属地征税”原则)。

·家族办公室税收豁免(13O/13U计划)。

局限:新加坡公司注册成本较高,且需强制审计(年营业额≥1000万新元)。另外,对高风险行业(如加密货币、博彩)监管严格,开户难度大

 

适用场景:替代香港作为亚太资金池,尤其适合科技企业与家族财富管理

 

2.海南自贸港的离岸功能

政策红利:

·2025年前注册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征企业所得税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个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允许开设FTN账户(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资金自由划转

 

局限:目前外汇自由度仍低于香港,而且陆法系与国际仲裁衔接不足,其国际认可度待提升

 

适用场景:转口贸易企业、跨境融资试点(QFLP、QDLP)等。

 

 

 

 

 

 

 

 

 

 

 

 

 

 

 

 

想了解更多海外架构和资金汇出

相关问题?

欢迎添加下方微信

君玮咨询将为您详细解答

 

 

 

 

 

 

【税务筹划】全面解析为何要用内地公司控股香港/BVI公司?

创建时间:2025-03-27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