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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和VIE架构作为一条重要的中企出海通道,已经帮助多家知名中国企业成功登陆国际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本文旨在介绍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的定义、搭建流程以及红筹和VIE架构的常见问题,为中国企业出海架构搭建提供参考。
01
什么是红筹架构?
创始人和有关投资人在海外离岸地(多在开曼群岛)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即“境外融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如通过香港子公司)在境内新设外商独资企业(即“WFOE”)作为运营实体开展业务,或以并购方式将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资产置入境外融资主体的控制之下,以实现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目的的结构。红筹架构适用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中允许类和鼓励类产业。

·红筹架构搭建的主要流程
1.设立离岸公司
境内自然人股东通过37号文登记,在境外搭建BVI公司、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持股架构。
2.获得外商投资公司身份
引入与境内股东不关联的境外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将目标公司变更为JV(外商投资公司)。
3.变更控股权
香港公司对JV增资至实现51%以上的控股,香港公司对JV增资而不是直接收老股的原因:
A.接收老股,是一个境内股东将老股转让给境外投资者的交易,税务局会在意交易的估值是否合理,以名义估值进行交易会有风险;
B.转让老股涉及到交易税费,人民币基金大多无法支付这笔老股转让的税费。
4.实现100%控股权
JV对老股东进行减资,实现香港公司对目标公司的100%控股。
5.变更WFOE外商独资企业
原境内机构老股东通过ODI实现对开曼公司持股,JV对境内的老股东进行减资,将JV变更为WFOE,境内老机构股东利用减资款,通过ODI,将减资款作为开曼公司主体的投资成本,实现对境外开曼公司持股,红筹架构搭建完成。

02
什么是VIE架构?
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Structure)是一种公司结构,主要用于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时绕过某些行业对外资的限制。这种架构通过一系列协议将境外注册的控股公司与境内的运营实体联系起来,让境外公司能够控制境内公司的运营并享有其经济利益,而不需要直接拥有该公司的股权。这既能让美国证监会认为他是一个主体,又能让国内的监管和主管部门无可挑剔。
国内最早使用VIE架构的是2000年新浪赴美上市,因而又被成为“新浪模式”。之后这一模式便被赴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广泛借鉴。

·VIE架构搭建的主要流程
VIE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内返程投资企业(WOFE)和境内可变利益实体。具体流程如下:
1.设立BVI公司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地设离岸公司,根据该岛法律,除了每年必须的管理费,其他收入和盈余无需再交税费。
2.设立开曼公司
以风投、其他公众股东和BVI公司为股东,设立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The Cayman Islands)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3.设立香港公司
由开曼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般将其注册地选择在香港。
SPV可以基于境内外第三方的担保直接向境外机构进行债务融资,在境外筹措资金。而且,可利用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双边税收协议,减少股息分配时的预提税。
4.成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
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用于持有中国境内的WFOE股份。WFOE不直接参与受限制行业的运营,但可以通过签署合约来控制VIE。
5.签订VIE协议
包括独家技术支持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投票权委托书、期权协议和贷款协议等,以确保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签署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后,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作为经营实体的VIE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
6.利润转移
通过上述协议,VIE向WFOE支付服务费、技术使用费等,实现利润转移到WFOE,最终可以被境外上市主体所合并报表。

03
红筹架构常见问题解答
Q:选择离岸司法管辖区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透明度、对外国投资者的政策友好度、税收政策(如税率、税收协定网络)、金融监管环境、注册及维护成本、隐私保护机制、国际声誉,以及与中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如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等。
此外,还需评估当地对跨境资本流动的便利性及公司治理灵活性。
Q:红筹架构下企业重组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答:企业重组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尽职调查与评估:全面梳理境内资产、业务及法律关系,识别潜在法律与税务风险;
·方案设计:根据业务目标设计重组路径(可能涉及VIE协议控制结构),规划股权架构与跨境资金流;
·股权调整:搭建境外离岸控股公司(如BVI、开曼),通过增资、股权转让或协议控制方式整合境内权益;
·政府审批/备案:完成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如ODI备案、37号文登记)、证监会等部门的合规手续;
·交割执行:实施资产剥离、业务转移等操作,确保法律与税务合规性。
Q:如何避免成为受控外国公司(CFC)?
答:需从两方面规避CFC认定:第一,控制权测试:避免中国税务居民个人或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离岸公司50%以上股权或实质性控制权;
第二,收入性质测试:确保离岸公司主要产生积极经营收入(如贸易、服务),减少被动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占比,并通过合理商业实质(如当地办公场所、员工)证明经济实质。
同时,可考虑在低税率但具备经济实质的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分散控制权。
Q:红筹架构中知识产权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选择境内保留、境外转移等处理方式。
·境内保留:知识产权留存在境内运营实体,通过许可协议授权境外关联方使用,需注意技术出口合规性(如办理《技术出口许可证》);
·境外转移: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至离岸公司,需评估转让定价合理性(参照独立交易原则)及境内预提所得税影响;
·混合架构:核心专利保留境内,衍生权利境外持有。
注意事项:跨境转移需符合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避免被认定为变相资产外流。
Q: 红筹架构中如何解决外汇资金回流问题?
答:合法回流途径包括:
·利润汇出:境外控股公司以股息形式汇出利润,需完税并符合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关联交易:通过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向境内支付,需确保定价符合转让定价规则;
·外债通道: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借款(需登记外债额度),或通过“投注差”模式回流资金;
·资本运作:境外上市后通过FDI增资或并购境内资产。
关键合规点:完成37号文登记、ODI备案,留存交易凭证备查。
Q:如何确保红筹架构中的离岸控股公司有效控制境内资产?
答: 控制机制需多层次结合:
·股权控制:直接持股或通过VIE协议控制(针对外资限制领域);
·协议控制:签署独家管理、咨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并辅以股权质押、表决权委托;
·治理结构:委派关键管理人员,掌控董事会决策权及财务审批权;
·合规衔接:确保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与境外架构一致,避免控制权冲突。
Q:红筹架构中如何优化税务结构?
答:税务优化需兼顾合规性与效率:
·中间控股选址:优先选择与中国有税收协定且税率较低的地区(如香港、新加坡),利用股息/利息预提税减免;
·利润留存策略:在境外低税率地区累积利润,避免过早汇回产生高税负;
·转让定价规划: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符合OECD独立交易原则,备妥同期资料;
·税收协定应用:合理利用“受益所有人”身份享受协定优惠,避免被认定为滥用;
·经济实质合规:在开曼、BVI等地满足当地经济实质法要求,防止被列入税收黑名单。
风险提示:遵循BEPS行动计划,避免激进避税导致反避税调查。

04
VIE架构常见问题解答
Q:VIE架构下的资金出境问题如何解决?
答:VIE架构下的资金出境需通过ODI备案,但需注意以下要点:
·业务真实性:ODI备案要求境外投资必须基于真实业务需求(如技术采购、服务费支付),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
·架构合规性:境内WFOE与境外上市公司之间无直接股权关系,需通过协议控制实现资金流动,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核。
·资金用途限制:不得用于境外上市主体的资本运作(如回购股票),仅限经营性支出。
Q:如何新设合适的境内运营实体(WOFE)?
答:新设境内运营实体WFOE需重点关注:
·行业准入:确保WFOE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类行业需通过VIE协议规避限制。
·业务独立性:WFOE应具备独立运营能力,避免与境内实体的业务、客户高度重合,降低被认定为“假外资”的风险。
·财务合规:注册资本需实缴到位,财务报表需经审计,避免异常资金往来。
Q:VIE协议中的投票权委托书应该如何设计?
答:投票权委托书应该明确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表决事项范围、期限、撤销条件等,也需确保其内容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另外,避免直接约定“无条件永久委托,可能被认定为规避外资限制而无效。委托期限不得超过20年(依据《民法典》第188条)。
Q:VIE架构下如何处理员工持股计划?
答:可以通过设立一个独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来实现,一般常在开曼或BVI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如 ESOP Trust),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东之一,直接持有上市主体股份。
优势:避免国内外汇管制限制,便于未来上市后股份流通及退出。
注意:需符合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如 37 号文登记)及境外司法辖区法律。
另外,也可以设立境内期权与虚拟股权,若员工无法直接持有境外股权,可通过境内运营实体(VIE)发放虚拟股票或期权,约定未来上市后按协议兑换为境外股份。
风险:需明确法律效力和税务处理,可能触发中国个人所得税。
Q:VIE架构中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转移?
答:对于已经存在的核心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应归属WFOE,通过独占许可协议授权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
对于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则应在创建之初在合同中就规划好所有权归属。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操作都应当遵循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以及国际公约。
Q:如果VIE架构下的境内运营实体亏损,会对境外上市公司造成什么影响?
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若境外上市公司对VIE实体构成控制,必须合并其财务报表;境内实体亏损将直接反映在合并利润表中;若协议控制存在瑕疵(如政府认定VIE协议无效),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触发退市条款。另外,美国SEC或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说明亏损原因及对上市主体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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