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架构作为一条重要的中企出海通道,已经帮助多家知名中国企业成功登陆国际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本文旨在介绍红筹架构的定义、分类、搭建流程、红筹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路径以及红筹架构的拆除,为中国企业上市架构搭建提供参考。
小红筹:一般则是民营企业或非国有企业采用的境外上市模式。也是最为常见民企海外上市构架模式。包括顶层持股层、离岸控股层、跨境运营层三部分,可细分为股权控制与VIE协议控制两大类型。
适用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中允许类和鼓励类产业,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将境内企业资产注入或转移境外公司,可直接通过境外股权公司控制搭建红筹架构。
适用于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如:互联网行业、教育行业、文化娱乐行业、传媒行业、金融科技行业),将上市主体和经营主体从股权上分离,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实现对境内企业的间接控制,也称为“新浪模式”。
·第一层:BVI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将来处置股权更加便利、隐蔽。
·第三层:夹层公司,方便未来与境内资产剥离,上市主体可在需要时将BVI 的股权转让,避免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产生印花税。
·第四层:香港公司,作为返程投资的直接主体,主要基于税务考量(HK - 大陆之间的跨境预提税最低,合资格情况下5%)。
·第五层:外商投资企业(WFOE),股权控制或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
1.境内运营实体设立: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实际运营的公司(OPCO, Operating Company)。
2.境外持股平台设立:创始人在中国境外(如BVI、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这个SPV通常会成为最终控制整个架构的母公司。
3.返程投资登记: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中国籍创始人等自然人需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即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以合法化境外投资。
注意:(1)37号文是为了完成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备案,打通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实现融资和收益资金跨境合法化,未完成37号文前,境外架构不可返程投资(不可设立WFOE公司)
(2)ODI对外投资备案申请必须在原始股东完成37号文登记完成后开启。ODI备案完成后必须要在2年内进行出资,否则备案自动作废。
4.设立金融平台:在离岸中心(例如开曼群岛等)设立上市主体公司,通常是未来上市的公司。
5.设立香港公司:为了便于资金流动和税收筹划,有时会在香港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
6.设立WFOE:通过上述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 WFOE)。WFOE在外管局登记为返程投资企业。
7.协议控制(VIE)/股权收购:WFOE通过一系列法律合同来控制OPCO(协议控制/VIE结构),或者直接购买OPCO的股权。WFOE亦可新设子公司,从事外资监管允许范围内的业务。
注意:WFOE收购境内公司全部股权。此处需注意十号文中关联并购问题的处理,一般需与省级商务部门沟通。同时,股权转让的定价需考虑现金流、税务成本问题。
8.引入投资者:在境外上市公司层面引入外部投资者,为后续的IPO做准备。
3.发行存托凭证(CDR):红筹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存托凭证(CDR)的方式在A股市场上市。这种方式不需要拆除红筹架构,但涉及存托手续,且CDR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可能面临一定的市场接受度问题。
·控制权转移:境内实控人、员工持股平台或境内投资人等其他境内持股主体购买 WFOE(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或增资进入 WFOE,使控制权由境外转移至境内,创始人也可同步考虑引入新的境内投资人。
·境外持股主体清理:在完成股权回购和资金分配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如开曼公司、BVI公司等)进行注销。此外,创始人和境内投资人办理相关37号文的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相关企业确定要将VIE架构拆除时,随之而来的是如何逐步落实相关工作。一般而言,VIE架构的拆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操作,即:
·境内主体增资:境内实控人、员工持股平台等其他境内持股主体以其境内人民币资金对境内运营实体(OPCO)进行增资,创始人也可同步考虑引入新的境内投资人。
·解除VIE协议:终止所有相关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投票权委托书等,并将境内运营实体的所有权归还给其实际股东。
境外投资人安排:如境外投资人拟继续在 OPCO 持股,在不违反相关外资限制的情况下,境外投资人可以其自有资金以及从上述回购中获得的资金对 OPCO 进行投资,取得股权。
·境外主体清理:在完成股权回购和资金分配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如开曼公司、BVI公司等)进行注销,同时完成相关 37 号文变更 / 注销登记等,WFOE 可根据公司经营需求选择保留或注销。
1.境外投资者转让WFOE股权给境内投资者,作为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须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2.境外投资者转让WFOE股权给境外投资者,可能会被认为是非居民之间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资产,而也应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适用最新的源泉扣缴办法。
3.涉及WFOE转让资产的,WFOE需就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如有溢价)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当然,如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可递延纳税。
4.涉及WFOE分配利润出去的,境外投资者就收取的分红或注销清算的利润,作为非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5.涉及境内投资者以股东转让方式自老股东处受让VIE股份的,老股东应就股权转让所得部分缴纳20%个税。
6.WFOE变为内资企业时,如经营不满10年,但享受了旧税法下有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则须补缴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