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境外投资的兴趣日益增长,扩大对外贸易和投资不仅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境内企业计划在海外设立新工厂时,这被视为一种直接投资行为,因此需要首先进行ODI境外投资备案,以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没有完成ODI备案的海外投资可能被视为不合规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其他问题。
一、什么是ODI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所需完成的一种备案程序。具体来说,当中国企业通过新设公司、并购或其他方式,在境外获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时,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
依据相关法规,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目的地是敏感国家或地区,或者投资行业属于敏感行业)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大环节。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发改委申报备案/核准、商务部申报备案/核准、外汇登记”三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而且,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空壳公司(即没有实际业务运营的公司),以及这些空壳公司在境外进行的二次投资行为,并不在ODI备案的审核范围内。
另外,我国政府对不同项目类型对应不同的备案或核准部门层级,如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设项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均需核准而不是备案。
中央企业直接投资或通过控制境外企业投资(中方投资不同金额)、地方企业投资(中方投资不同金额及投资方式)等各有相应的备案或核准要求(如下表所示)。

二、办理ODI备案的条件
·符合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投资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很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要求真实性: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财务要求: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最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最好低于70%。
·行业和项目合规性:申请企业需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和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国家的投资项目,可能会有更严格的审批要求。
三、ODI备案适用情况
根据国务院在2017年发布的公告里,把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1、鼓励开展的投资项目:
基础设施建设:着重推动有益于“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项目,诸如交通、能源等领域。
产能与技术输出:能够带动中国优势产能、优良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增强国际竞争力。
高新技术合作:强化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协作,激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促进技术创新。
能源资源开发:在审慎衡量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农业国际合作:拓展农业对外合作,进行农林牧副渔等领域的互利共赢投资,保障粮食安全。
服务领域拓展:有序推动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构建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2、限制开展的投资项目:
敏感地区投资: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依据双多边条约需加以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所开展的境外投资。
非实体经济项目:诸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特别是那些缺乏实质性产业支撑的项目。
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境外设立没有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落后生产设备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进行的境外投资。
不符合当地标准的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3、禁止的投资项目:
军事技术输出
禁运技术投资
非法行业投资
国际条约禁止的投资
四、ODI备案流程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ODI)之前,企业首先需要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做好投资计划书等必备材料,并召开内部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境外投资事项。随后就可以办理ODI备案流程。
·发改委立项
发改委对于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于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将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发改委申请备案或核准,并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所需材料:
(1) 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2) 资金来源真实合规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3) 境外投资申报文件(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请示)
(4)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5) 项目情况承诺说明函
(6) 财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 股权架构图
(8)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9) 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10)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对于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5)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
(7)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报告表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打印)和尽职调查报告(若无并购事项可不提交)
·外管局备案
1.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机构在尚未取得发改委以及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前,拟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用于境外投资项目筹备等,应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资金购付汇,汇出额不超过拟投资总额的15%(汇发【2023】28号文已取消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限制)。
办理前期费用登记资料清单: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注意: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
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由企业所在地银行放外汇,并由外管局监管。境内机构应先在其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对于较大规模的投资(例如500万美元以上),还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并接受进一步审核。
审核完成后,境内企业将收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这允许企业合法地进行资金汇出和其他相关外汇操作。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项目备案通知书》
(4)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登记成立文件
(5)中方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证件
(6)有关境外投资的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境外合同或其他证明境外投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8)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
(9)近一期审计报告
(10)近三个月银行账户对账单
(11)向发改委备案时提交的前期项目情况说明向商务局备案时填报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注意:汇出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