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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企业出海已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但如何搭建高效、合规的离岸架构?从BVI的隐私保护到开曼的上市优势,从香港的税务协定到荷兰的参股豁免,每个节点的选择都关乎企业资金安全与税务成本。
本文深度解析 6大离岸架构热点国家、4类经典出海路径,并附上最新ODI备案全流程与反避税应对策略,助您在全球布局中“避坑”前行,稳握合规与降本的双重红利!

01
常见离岸架构搭建国家
(一)BVI公司:保密性与灵活性枢纽
·功能定位
BVI 公司常被安置于股权架构的中间层级,承担风险隔离、股东隐私保护及股权转让灵活性保障的重任。在 VIE架构里,BVI公司直接控股开曼公司,大股东可借此在不干扰上市主体的情况下,便捷地调整股权结构,为企业资本运作提供极大便利。
·税务优势
BVI对离岸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且无需进行审计报税,只需保留必要的财务记录。这种税务政策使得BVI公司成为实现投资收益免税退出的理想选择。
·适用场景
合资企业股权变更、资产保密管理、税务优化配置等。

(二)开曼公司:上市与资本运作核心
·功能定位
开曼公司是全球红筹架构的上市主体首选,成熟的法律体系为企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确保运营和治理的规范性。受到全球主要交易所(如纽交所、港交所)广泛认可。
·税务优势
开曼公司对非本地收入完全免税,不仅在税收上具有优势,其资本运作成本也极低。无论是设立基金、信托还是进行跨境并购,开曼公司都能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适用场景
跨境并购、海外上市、全球资本募集等。
(三)香港公司:贸易与融资桥梁
·功能定位
香港公司作为离岸架构与境内实体间的关键中间层,借助自由港优势,高效处理资金流动、贸易结算及融资活动。在 “BVI (B)→香港公司→境内公司” 结构中,香港公司可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优惠,如股息预提税低至 5%。
·税务优势
香港公司利得税税率为16.5%(适用于200万港元以上利润),另外,首200万港元利润税率为8.25%且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离岸收入免税。
·适用场景
跨境贸易、区域总部设立、税务协定利用等。
(四)新加坡公司:区域总部与税务枢纽
·功能定位
新加坡公司是东南亚市场的理想区域控股中心。凭借与全球90多个国家的税收协定网络(DTA),新加坡公司能有效降低股息、利息等跨境收入的预提税,优化税务成本。

·税务优势
企业所得税率为17%,且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收入免税(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此外,新加坡的“国际总部计划”(IHQ)为企业提供额外的税收减免,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
·适用场景
亚太市场拓展、知识产权持有、供应链管理等。
(五)欧洲公司:欧盟税务优化节点
·功能定位
荷兰控股公司常利用“参与豁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免税),实现欧盟内部利润的高效再分配。爱尔兰则凭借12.5%的企业所得税,吸引科技和医药企业设立欧洲总部。
·税务优势
荷兰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可显著减少预提税,降低跨境交易成本。爱尔兰的低税率适用于高附加值业务,如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为企业提供税收优化方案。
·适用场景
欧盟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许可、利润汇回规划等。
(六)塞舌尔
·功能定位
塞舌尔公司是非洲贸易低成本中转枢纽,可助力企业在非洲开展业务,实现资金与货物中转。也可作为控股架构主体,以低成本搭建海外股权结构,还能隔离特定项目风险,保障整体业务安全。
·税务优势
企业所得税率低至 1.5%(针对年营业收入低于 100 万塞舌尔卢比的小企业,一般企业税率为25%) ,无资本利得税(房地产相关除外),海外收入免税,也无预提税。税收政策优惠,能大幅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适用场景
适用于国际贸易,尤其是非洲市场贸易,便于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利于国际投资与资产管理,保护股东隐私;还可用于设立离岸基金,凭借简便注册与灵活监管开展投融资活动。

02
常见离岸架构的路径
企业在出海投资时,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目标、投资区域、税务规划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离岸架构投资组合。
(一)红筹架构:BVI+开曼+中国香港+境内
·典型路径:大股东 → BVI(A) → 开曼(上市主体)→ BVI(B) → 香港公司 → 境内实体
·优势:
-BVI(A):实现股东保密和股权灵活调整,保护股东隐私,便于大股东灵活调整股权结构。
-开曼:作为上市主体,满足国际主要交易所的上市合规要求,被广泛认可。
-香港公司:降低境内利润汇出的税负,享受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优惠,如股息预提税低至5%。

(二)区域控股架构:新加坡+东南亚子公司
·典型路径:新加坡(区域总部)→ 马来西亚、印尼等子公司
·优势:
-新加坡:作为区域总部,控股东南亚子公司,利用东盟自贸协定降低关税,优化区域贸易成本。
-税收协定网络:通过新加坡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DTA),进一步优化跨境交易的税务成本,提升区域运营效率。
(三)欧盟税务架构:荷兰 + 爱尔兰 + 卢森堡
·典型路径:荷兰(控股公司)→ 爱尔兰(高利润业务)→ 卢森堡(融资和基金设立)
·优势:
-荷兰:利用“参与豁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免税,整合欧盟内部利润,实现利润再分配。
注意:
-股权持有要求:荷兰公司需拥有子公司至少 5%的名义实缴股本,且子公司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划分为股份,以此确保荷兰公司在子公司中有实质性的权益。
-持股动机要求:该参与不能被视为组合投资,即荷兰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并非单纯为了短期财务收益或分散投资风险,而应具有长期的商业合作或战略投资意图。
-子公司实质经营要求:公司需从事 实质性经营活动(非纯持股或融资公司),包括:雇佣当地员工、租赁办公场所、产生实际收入等;另外,若为控股公司,需证明其对下属运营公司的有效管理(如董事会决策、风险承担等)。
-子公司纳税要求:子公司需按荷兰标准缴纳有效税率的利润税,通常对于荷兰居民公司而言最低为 20%,对于其他国家居民公司最低为 10%,以此保证子公司在利润产生环节已承担了一定的税负。
-资产性质要求: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资产中,低于50%由低税、非业务相关资产组成,防止企业通过持有大量非经营性或低税资产来滥用税收豁免政策。
-爱尔兰:凭借12.5%的企业所得税,吸引高利润业务,如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降低高附加值业务的税负。
-卢森堡:作为金融中心,用于设立融资平台和基金,优化资本运作和税务筹划。
(四)非洲税务架构:
·典型路径:毛里求斯(控股公司)→ 塞舌尔(特定业务运营)→ 南非(区域金融与市场拓展)
·优势:
-毛里求斯:企业所得税率15%但通过税收抵免可降至3%,符合条件可享更优甚至免税。
凭借广泛DTA协定,中企设控股公司能降股息等预提税,调配利润。虽无特定股权比例要求,但需投资具商业目的。
-塞舌尔:公司所得税税率低至 1.5%(针对小企业),多数资本利得、海外收入免税且无预提税,利于国际贸易等,不过需有实际业务运营证明。
-南非:经济发达,其企业所得税率虽为28%,但在特定区域有税收优惠,借助税收协定可降跨境成本,还能还能利用其发达的金融体系进行融资活动、设立区域总部,辐射周边非洲国家市场。

03
境外投资政策与税收合规要点
(一)境外投资ODI备案政策
企业境外投资需向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局备案,重点审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及反洗钱风险。
·境外投资(ODI)备案申请流程
1. 备案前准备工作:境内主体内部决策;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通常整个ODI的备案流程耗时大约在3-6个月办理完毕。
2. 发改委申报:根据项目金额、企业规模以及是否涉及敏感行业报送给国家或省级发改委备案或审批。审批通过后,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所需材料:
(1) 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2) 资金来源真实合规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3) 境外投资申报文件(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请示)
(4)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5) 项目情况承诺说明函
(6) 财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 股权架构图
(8)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9) 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10)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 商务部申报: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5)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
(7)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报告表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打印)和尽职调查报告(若无并购事项可不提交)。

4. 外管局登记:已获取境外投资备案证书的企业,可直接至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对应的对外支付手续。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项目备案通知书》
(4)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登记成立文件
(5)中方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证件
(6)有关境外投资的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境外合同或其他证明境外投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8)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
(9)近一期审计报告
(10)近三个月银行账户对账单
(11)向发改委备案时提交的前期项目情况说明向商务局备案时填报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5.驻外使馆登记:企业可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线上填报(登录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系统”(网址:http://ocereg.mofcom.gov.cn))等方式,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材料。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收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会予以登记(5日内反馈结果),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回执。
注意: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股东(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二)国际税收监管趋势
在国际税收监管领域,当下呈现出多维度变革趋势。从监管力度上看,2024年OECD《全球反税基侵蚀方案》正式生效,各国纷纷响应,如德国批准打击避税地和有害税收竞争的法律草案,严格限制个人和企业与 “黑名单” 税收管辖区的商业往来。
同时,各国对纳税人信息披露要求愈发严格,像阿根廷税务局要求信托相关人员就国内外信托提交声明书,俄罗斯要求外国法人实体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
在规则调整完善方面,企业所得税税率长期下降趋势开始扭转,2023 年上调税率的辖区增多,且更多辖区通过缩小税基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规则加速推进,截至 2024 年 4 月,60个辖区正考虑或已采取措施将支柱二纳入国内法体系,计划 2024 - 2025 年实施,泰国已在 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实施15%全球最低有效税率。
新兴领域监管也在强化,美国部分州明确数字商品销售税,英国对线上销售海外产品征增值税,阿根廷拟将电子钱包纳入征税范围;韩国加强境外加密货币账户税收监管,美国科罗拉多州拟将加密货币用于缴纳州税。
此外,沙特阿拉伯规定跨国公司免税需符合经济实质条件,世界各国积极推进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深化国际合作,携手应对国际税收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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